第5條
根據本條例就排放或沉積而發出的通知或提出的申請,如須由或可由特區政府或代表特區政府的人發出或提出,均可由任何公職人員代表特區政府發出或提出。
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5條
根據本條例就排放或沉積而發出的通知或提出的申請,如須由或可由特區政府或代表特區政府的人發出或提出,均可由任何公職人員代表特區政府發出或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