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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2條

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限制第8(3)條下,根據任何其他條例而給予、批給或作出任何指示、牌照、准許、同意、批准或其他規定或授權,不得視為授權作出任何違反第8(1)或(1A)或9(1)條的作為或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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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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