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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6條

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6條

第6條

為排放或沉積或其任何構分的檢查、抽樣或量度而須提供的設備及設施。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牌照的批給所受規限的條款及條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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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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