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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條

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監督及申索人在申索詳情根據第1段呈交後3個月內,並未就該項申索的償付或妥協達成協議,申索人可通知監督他意欲將此事轉交土地審裁處,而監督則須隨即將該項申索連同申索詳情轉交土地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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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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