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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2條

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施行第(1)節,就 —— (a) 某工作日而支付的利息的利率,須為發鈔銀行在該日營業時間結束時就24小時通知存款所訂的最低利率;及 (b) 某非工作日而支付的利息的利率,須為發鈔銀行在該日之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營業時間結束時就24小時通知存款所訂的最低利率。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補償的釐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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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