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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條

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本段中 —— 工作日 (working day)指 —— (a) 既非公眾假日; (b) 亦非《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 的任何日子; 非工作日 (non-working day)指並非工作日的日子; 發鈔銀行 (note-issuing bank)具有《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第65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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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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