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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 第2條

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第3、4、5及7條中 —— 擁有人 (owner),就任何土地而言 —— (a) 凡該土地是非法佔用或未得政府特准而佔用的政府土地,包括該土地的佔用人;及 (b) 凡該土地是憑直接得自政府的特許或租賃而持有的政府土地,包括特許持有人或租客(視屬何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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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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