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水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 第2條

水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 第2條

第2條

主席根據第(1)款行使其權力,須定出聆訊上訴的日期,以便有關上訴的聆訊可於上訴通知書接獲之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進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