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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水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Cap. 358C)

水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Cap. 358C)

Cap. 358C・共 35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引稱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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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例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有關文字因已失時效而略去)。

釋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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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上訴人 (appellant)指因監督或局長根據本條例第29(1)條所列的任何條文而施加或作出的任何規定或決定而感到受屈並已根據第3(1)條向主席送交上訴通知書的人; 主席 (Chairman)指根據本條例第30條委任的上訴委員會的主席; 委員會 (Board)指根據本條例第VI部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答辯人 (respondent),在上訴所針對者為監督的規定或決定時指監督,而在上訴所針對者為局長的規定或決定時則指局長。

上訴通知書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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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本條例第29(1)條給予主席的上訴通知書,須大致上按照附表表格1擬備,並須列明上訴理由。 (2) 上訴人凡根據第(1)款送交通知書,須同時將該通知書的副本送交答辯人。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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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條例第29(1)條給予主席的上訴通知書,須大致上按照附表表格1擬備,並須列明上訴理由。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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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凡根據第(1)款送交通知書,須同時將該通知書的副本送交答辯人。

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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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席須定出聆訊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須在所定日期不少於14天前,將一份大致上按照附表表格2擬備的通知書送交上訴人及答辯人。 (2) 主席根據第(1)款行使其權力,須定出聆訊上訴的日期,以便有關上訴的聆訊可於上訴通知書接獲之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進行。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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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須定出聆訊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須在所定日期不少於14天前,將一份大致上按照附表表格2擬備的通知書送交上訴人及答辯人。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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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根據第(1)款行使其權力,須定出聆訊上訴的日期,以便有關上訴的聆訊可於上訴通知書接獲之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進行。

證人傳票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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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第31(5)條發出證人傳票,該傳票須大致上按照附表表格3擬備。

法律程序一般須公開進行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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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席前的法律程序須公開進行,但如上訴人或任何證人就整個或任何一部分的法律程序提出其他要求,而委員會亦答應該要求,則屬例外。

法律代表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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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及答辯人於上訴聆訊時,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上訴理由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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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須以上訴通知書所列明者為限,但如委員會給予許可修訂該等上訴理由,則屬例外。

放棄上訴理由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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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可在其上訴進行聆訊前或進行聆訊期間,放棄其全部或任何上訴理由。 (2) 凡上訴人根據第(1)款在其上訴進行聆訊前放棄任何上訴理由,他必須按《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第358章,附屬法例D)第16條所訂明的方式,以書面將該項放棄通知主席並通知答辯人。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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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可在其上訴進行聆訊前或進行聆訊期間,放棄其全部或任何上訴理由。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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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上訴人根據第(1)款在其上訴進行聆訊前放棄任何上訴理由,他必須按《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第358章,附屬法例D)第16條所訂明的方式,以書面將該項放棄通知主席並通知答辯人。

上訴人沒有出席聆訊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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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在所定的上訴聆訊日期,上訴人沒有親自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出席聆訊,則委員會 —— (a) 如信納上訴人因病或因其他合理因由而沒有出席,可將聆訊延遲或押後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期間; (b) 可對該項上訴進行聆訊;或 (c) 可在無進行聆訊下駁回該項上訴。 (2) 凡委員會根據第(1)(c)款駁回上訴,上訴人可於駁回上訴的命令作出後30天內,藉致予主席的書面通知,向委員會申請覆核其命令,而委員會如信納上訴人因病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因由而沒有出席聆訊,可將駁回上訴的命令撤銷並就該項上訴定出聆訊日期。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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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所定的上訴聆訊日期,上訴人沒有親自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出席聆訊,則委員會 —— (a) 如信納上訴人因病或因其他合理因由而沒有出席,可將聆訊延遲或押後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期間; (b) 可對該項上訴進行聆訊;或 (c) 可在無進行聆訊下駁回該項上訴。

(a)

如信納上訴人因病或因其他合理因由而沒有出席,可將聆訊延遲或押後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期間;

(b)

可對該項上訴進行聆訊;或

(c)

可在無進行聆訊下駁回該項上訴。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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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委員會根據第(1)(c)款駁回上訴,上訴人可於駁回上訴的命令作出後30天內,藉致予主席的書面通知,向委員會申請覆核其命令,而委員會如信納上訴人因病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因由而沒有出席聆訊,可將駁回上訴的命令撤銷並就該項上訴定出聆訊日期。

法律程序的紀錄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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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須親自或安排他人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將上訴委員會所聆訊的每一宗上訴,就下列事項以書面作完整的紀錄 —— (a) 上訴理由的性質; (b) 上訴人、答辯人及雙方證人的姓名或名稱; (c) 證人提供的證據;及 (d) 委員會的決定。

(a)

上訴理由的性質;

(b)

上訴人、答辯人及雙方證人的姓名或名稱;

(c)

證人提供的證據;及

(d)

委員會的決定。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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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水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主席 上訴通知書 針對監督或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作出 的規定或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上訴人 日期:19 . 年 . 月 . 日 上訴聆訊時間及地點通知書 上訴編號:19 . 年第 . 號 關於(上訴人) .針對於19 . 年 . 月 . 日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發出的通知書所載的規定或決定而提交的上訴事宜。致:(上訴人) . 請注意:上述上訴定於19 . 年 . 月 . 日 上午/下午 . 時 . 分在 .. 進行聆訊。 並請注意:如你不依上述時間及地點親自出席聆訊,亦沒有獲妥為授權的人代表你出席,則上訴可在你缺席的情況下被駁回或進行聆訊。 日期:19 . 年 . 月 . 日 .上訴委員會主席 _ 此通知書由本人於19 . 年 . 月 . 日在 . . 送達.。 ..通知書收件人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人 證人傳票 上訴編號:19 . 年第 . 號 針對於19 . 年 . 月 . 日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發出的通知書所載的規定或決定而提交的上訴事宜。 關於(上訴人) .致:(a) . 現特傳召你於19 . 年 . 月 . 日*上午/下午. 時 . 分前往 . .出席聆訊,在上述上訴案提供證據,此後每天亦須出席聆訊,直至法律程序聆訊完畢為止,*並請攜備與出示以下指明的數份文件: (在此處列出所需出示的文件) 日期:19 . 年 . 月 . 日 .上訴委員會主席 *刪去不適用者。 附註:(a) 填上須予送達傳票人士的姓名或名稱。 _ 此通知書由本人於19 . 年 . 月 . 日在 . . 送達 .。 ..通知書收件人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人

附表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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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所針對的通知書的詳細資料: 通知書日期:19 . 年 . 月 . 日 備考編號:. (附上該通知書的副本一份)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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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所針對的通知書上所顯示的答辯人姓名或名稱及詳細地 址 . .電話號碼 .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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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所針對的規定或決定的詳情(引錄自該通知書而列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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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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