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有關文字因已失時效而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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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
(1) 根據本條例給予主席的上訴通知書,須大致上按照表格1擬備,並須列明上訴理由。
(2) 上訴人凡根據第(1)款送交通知書,須同時將該通知書的副本送交答辯人。
根據本條例給予主席的上訴通知書,須大致上按照表格1擬備,並須列明上訴理由。
上訴人凡根據第(1)款送交通知書,須同時將該通知書的副本送交答辯人。
(1) 主席須定出聆訊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須在所定日期不少於14天前,將一份大致上按照表格2擬備的通知書送交上訴人及答辯人。
(2) 主席根據第(1)款行使其權力,須定出聆訊上訴的日期,以便有關上訴的聆訊可於上訴通知書接獲之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進行。
主席須定出聆訊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須在所定日期不少於14天前,將一份大致上按照表格2擬備的通知書送交上訴人及答辯人。
主席根據第(1)款行使其權力,須定出聆訊上訴的日期,以便有關上訴的聆訊可於上訴通知書接獲之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進行。
凡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發出證人傳票,該傳票須大致上按照表格3擬備。
委員會席前的法律程序須公開進行,但如上訴人或任何證人就整個或任何一部分的法律程序提出其他要求,而委員會亦答應該要求,則屬例外。
上訴人及答辯人於上訴聆訊時,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上訴理由須以上訴通知書所列明者為限,但如委員會給予許可修訂該等上訴理由,則屬例外。
(1) 上訴人可在其上訴進行聆訊前或進行聆訊期間,放棄其全部或任何上訴理由。
(2) 凡上訴人根據第(1)款在其上訴進行聆訊前放棄任何上訴理由,他必須按《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所訂明的方式,以書面將該項放棄通知主席並通知答辯人。
上訴人可在其上訴進行聆訊前或進行聆訊期間,放棄其全部或任何上訴理由。
凡上訴人根據第(1)款在其上訴進行聆訊前放棄任何上訴理由,他必須按《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所訂明的方式,以書面將該項放棄通知主席並通知答辯人。
(1) 如在所定的上訴聆訊日期,上訴人沒有親自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出席聆訊,則委員會 —— (a) 如信納上訴人因病或因其他合理因由而沒有出席,可將聆訊延遲或押後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期間;
(b) 可對該項上訴進行聆訊;或
(c) 可在無進行聆訊下駁回該項上訴。
(2) 凡委員會根據第款駁回上訴,上訴人可於駁回上訴的命令作出後30天內,藉致予主席的書面通知,向委員會申請覆核其命令,而委員會如信納上訴人因病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因由而沒有出席聆訊,可將駁回上訴的命令撤銷並就該項上訴定出聆訊日期。
如信納上訴人因病或因其他合理因由而沒有出席,可將聆訊延遲或押後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期間;
可對該項上訴進行聆訊;或
可在無進行聆訊下駁回該項上訴。
凡委員會根據第款駁回上訴,上訴人可於駁回上訴的命令作出後30天內,藉致予主席的書面通知,向委員會申請覆核其命令,而委員會如信納上訴人因病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因由而沒有出席聆訊,可將駁回上訴的命令撤銷並就該項上訴定出聆訊日期。
上訴理由的性質;
上訴人、答辯人及雙方證人的姓名或名稱;
證人提供的證據;及
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人全名:
上訴人地址:電話號碼
上訴人或其代表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如與上址不同)
上訴所針對的通知書的詳細資料:通知書日期:19年月日備考編號:(附上該通知書的副本一份)
該通知書所提述的處所或地方的地址:.
上訴所針對的通知書上所顯示的答辯人姓名或名稱及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上訴所針對的規定或決定的詳情(引錄自該通知書而列述如下)..
上訴理由如下(詳細列述):...
引用此法例
《水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8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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