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編號
第4條
(1) 在任何上訴中,上訴人遞交司法常務官的首份文件,須由司法常務官註上獨立編號。 (2) 由任何一方就同一上訴而於其後遞交的任何文件,須由遞交的一方先註上同一編號,而除非該文件如此註上編號,否則司法常務官可拒收該文件。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上訴規則 第4條
訴訟編號
(1) 在任何上訴中,上訴人遞交司法常務官的首份文件,須由司法常務官註上獨立編號。 (2) 由任何一方就同一上訴而於其後遞交的任何文件,須由遞交的一方先註上同一編號,而除非該文件如此註上編號,否則司法常務官可拒收該文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