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說明條例 第2條
本條曾於 2026-08-24 修訂
口頭陳述可構成商品說明、商標或標記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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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