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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2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商品說明 —— (a) 須為裁定是否有人犯第7(1)(a)(i)或7A(1)(a)條所訂罪行的目的;及 (b) 在有關類別貨品或服務是由發布或展示有關宣傳品的人供應或要約供應,或提供或要約提供的情況下,亦須為裁定是否有人犯第7(1)(a)(ii)或7A(1)(b)條所訂罪行的目的, 而視為是指屬於該類別的所有貨品或服務,不論其在該項發布時是否存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虛假商品說明或陳述及偽造商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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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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