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按某營業行為的實際情況,並考慮到第(3)款所述事宜,該營業行為 —— (a) 遺漏重要資料; (b) 隱藏重要資料; (c) 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或 (d) (除非在相關情況下,其商業用意已經明顯)未能表露其商業用意, 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該消費者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則該營業行為即屬誤導性遺漏。
商品說明條例 第2條
如按某營業行為的實際情況,並考慮到第(3)款所述事宜,該營業行為 —— (a) 遺漏重要資料; (b) 隱藏重要資料; (c) 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或 (d) (除非在相關情況下,其商業用意已經明顯)未能表露其商業用意, 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該消費者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則該營業行為即屬誤導性遺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