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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1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1條

第1條

獲授權人員於出示其委任證據(如被要求這樣做的話)後,可 —— (a) 作出為決定本條例的條文是否獲遵從而看似是適宜作出的貨品的購買; (b) 為確定是否有人已犯或正在犯本條例所訂任何罪行,檢查任何貨品和進入任何非住用處所的處所; (c) 在他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已犯本條例所訂任何罪行的情況下,為確定(藉測試或其他方式)是否有人已犯該罪行而檢取或扣留任何貨品; (ca) 為確定是否有人已犯或正在犯本條例所訂任何罪行,規定任何進行某商業或業務的人,或規定在與某商業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受僱的人,出示根據本條例須備存的任何簿冊或文件,並可抄印該等簿冊或文件,或抄印其中任何記項; (d) 在他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已犯本條例所訂任何罪行的情況下,為確定是否有人已犯該罪行而規定任何進行商業或業務的人或與商業或業務相關而受僱的人,出示與該商業或業務有關的任何簿冊或文件,並可抄印該等簿冊或文件或其中任何記項; (e) 在他有合理因由懷疑於任何處所、車輛、船隻(軍用船舶除外)或航空(軍用航空器除外)內有以下貨品:即有人已犯或正在犯本條例所訂罪行所關乎的貨品的情況下 —— (i) 在符合第16條的規定下,進入和搜查該等處所; (ii) 截停和搜查該等車輛;或 (iii) 截停、登上和搜查該等船隻或航空器; (f) 檢取、移走或扣留 —— (i) 他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已犯或正在犯本條例所訂罪行所關乎的貨品;及 (ii) 任何他有理由相信在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可能需用作證據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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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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