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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1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任何人被裁定犯第4、5、7、7A、13E、13F、13G、13H或13I條所訂罪行,法庭除可判處可按法律另行判處的任何刑罰外,亦可命令該人向因該罪行而蒙受經濟損失的人,支付一筆法庭認為合理的款項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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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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