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品說明條例 第4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有關商標獲註冊,其擁有人的誓章須附有展示登記冊上每項與該商標有關的記項的經核證副本作為證物,而如由宣誓人取得該經核證副本是不切實可行的,則須述明為何這樣做並不切實可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A部 — 與進口侵犯權利貨品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