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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1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於聆訊根據第30B條提出的任何申請時,商標擁有人出示充分的證據,使原訟法庭信納有關貨品表面看來是侵犯權利貨品,則原訟法庭可作出命令,指示關長或任何獲授權人員採取合理措施,於該等貨品進口時或進口之後檢取或扣留該等貨品。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A部 — 與進口侵犯權利貨品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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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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