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原訟法庭可規定商標擁有人提供保證或任何相等的擔保,其款額足以保障進口人及對將予扣留的貨品享有權益的人,包括該等貨品的付貨人及收貨人,在該項扣留如屬錯誤或該等貨品如根據第30D(6)條發還進口人時,免受可能會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商品說明條例 第2條
原訟法庭可規定商標擁有人提供保證或任何相等的擔保,其款額足以保障進口人及對將予扣留的貨品享有權益的人,包括該等貨品的付貨人及收貨人,在該項扣留如屬錯誤或該等貨品如根據第30D(6)條發還進口人時,免受可能會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