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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7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7條

第7條

扣留令由作出的日期起,或由原訟法庭指明的較後日期起生效,並須於從該日期起計的60天停止生效,除非關長或任何獲授權人員已依據該命令於該期間內檢取或扣留該命令適用的任何貨品。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A部 — 與進口侵犯權利貨品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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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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