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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5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5條

第5條

關長或任何獲授權人員在依據扣留令檢取或扣留任何貨品後,須立即將檢取或扣留一事以書面通知 —— (a) 商標的擁有人; (b) 進口人;及 (c) 根據該命令條款的規定須予通知的任何其他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A部 — 與進口侵犯權利貨品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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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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