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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10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為計算第(6)款所提述的可根據第(7)款獲延長的期間,任何公眾假期、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均不得計算在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A部 — 與進口侵犯權利貨品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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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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