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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11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在本條中 —— 烈風警告日 (gale warning day)指全日或其中部分時間有烈風警告的日子,而烈風警告 (gale warning)具有《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黑色暴雨警告日 (black rainstorm warning day)指全日或其中部分時間有黑色暴雨警告的日子,而黑色暴雨警告 (black rainstorm warning)指由香港天文台台長藉使用通常稱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暴雨警告訊號而發出的關於在香港或香港附近出現暴雨的警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A部 — 與進口侵犯權利貨品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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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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