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品說明條例 第4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4條

第4條

原訟法庭在聆訊根據第(1)或(2)款提出更改扣留令的任何申請時,可以其認為公正的方式更改該命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A部 — 與進口侵犯權利貨品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