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就第(3)款而言 —— (a) 根據第(1)款提出的任何申請中的各方指關長、商標擁有人及(如有關貨品依據扣留令已被檢取或扣留)進口人,以及根據第30D(5)條規定須予通知的任何其他人;及 (b) 根據第(2)款提出的任何申請的各方指關長、商標擁有人、申請人及進口人(如進口人並非申請人的話)。
商品說明條例 第6條
就第(3)款而言 —— (a) 根據第(1)款提出的任何申請中的各方指關長、商標擁有人及(如有關貨品依據扣留令已被檢取或扣留)進口人,以及根據第30D(5)條規定須予通知的任何其他人;及 (b) 根據第(2)款提出的任何申請的各方指關長、商標擁有人、申請人及進口人(如進口人並非申請人的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