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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1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有任何貨品依據扣留令被檢取或扣留,關長或任何獲授權人員須 —— (a) 給予商標擁有人充分機會,為確立其申索而檢查該等貨品;及 (b) 給予進口人同等機會,為反駁商標擁有人的申索而檢查該等貨品。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A部 — 與進口侵犯權利貨品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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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