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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1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有任何貨品依據任何扣留令被檢取或扣留,而該等貨品又依據第30D(6)條予以發還,則該等貨品的進口人、收貨人或擁有人可於該命令作出的日期後6個月內,向原訟法庭申請補償因該項檢取或扣留而使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A部 — 與進口侵犯權利貨品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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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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