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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5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5條

第5條

獲授權人員可安排以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形式和方式發布承諾,而承諾的發布範圍,亦以該人員認為適當者為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B部 — 強制執行(承諾及強制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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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