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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1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某獲授權人員根據第30L條接受某承諾,則關長及任何獲授權人員均不可 —— (a) 就該承諾所關乎的事宜展開或繼續進行調查;或 (b) 就該事宜在法庭提起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B部 — 強制執行(承諾及強制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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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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