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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第2條

商品說明條例 第2條

第2條

獲授權人員須獲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該人員根據本條發出通知,方可發出該通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B部 — 強制執行(承諾及強制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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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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