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說明條例 第6條
本條曾於 2026-08-24 修訂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2(1)條所界定的大律師、律師、外地律師、外地律師行、香港律師行或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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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