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根據第(1)(b)款施加的罰款 —— (a) 如屬首次對有關隧道費服務商施加者,則不得超逾附表1A第2部第1分部指明的款額; (b) 如屬第二次對該服務商施加者,則不得超逾附表1A第2部第2分部指明的款額;及 (c) 如屬第三次或其後次數對該服務商施加者,則不得超逾附表1A第2部第3分部指明的款額。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 第6條
根據第(1)(b)款施加的罰款 —— (a) 如屬首次對有關隧道費服務商施加者,則不得超逾附表1A第2部第1分部指明的款額; (b) 如屬第二次對該服務商施加者,則不得超逾附表1A第2部第2分部指明的款額;及 (c) 如屬第三次或其後次數對該服務商施加者,則不得超逾附表1A第2部第3分部指明的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