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某屬《東隧附例》附表的第14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 (a) 是在2016年8月7日前,豎立於東區海底隧道的隧道區內;及 (b) 在緊接該日期前有效, 則在該日期及之後,該標誌須就所有目的而言,視為屬《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附表1的第40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 第3條
如某屬《東隧附例》附表的第14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 (a) 是在2016年8月7日前,豎立於東區海底隧道的隧道區內;及 (b) 在緊接該日期前有效, 則在該日期及之後,該標誌須就所有目的而言,視為屬《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附表1的第40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