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屬特種艙或滾裝貨艙但擬用作運載汽車(汽車的油缸內備有燃料供其本身推進用)的貨艙的保護
第104條
在每艘船舶上,以下條文適用於不屬特種艙或滾裝貨艙的任何貨艙,該等貨艙裝載汽車而汽車的油缸內備有燃料供其本身推進用 —— (a) 須設置一個屬獲批准類型並符合附表11所指明的規定的固定式火警探測與失火警報系統,或一個符合附表12規定的取樣煙霧探測系統; (b) 須設置一個符合附表9所指明的規定的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或一個符合附表10所指明的規定的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及 (c) 任何排氣通風導管的出口,須在顧及可能的燃點源後,設於安全位置;通風導管(包括閘)須用鋼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