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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規例
(1) 本規例可引稱為。
(2)
(3) 在本規例中,以下各詞分別具有以下的涵義 ——
(3A) 就第(3)及(5)款而言,如可識別為某特定船舶的建造開始,且該船舶裝配已開始,而裝配量至少為50公噸或所有結構材料估計重量的1%(取其小者),則該船的建造已達到與該船安放龍骨相若的建造階段。
(4) 在本規例中,凡提述 —— (a) 《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b) 《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c) 《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d) 《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e) 《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f) 《固體散裝貨規則》;
(g) 惰性氣體系統指南;
(h) 英國標準;或
(i) 商船公告,
(5) (a)
(aa) 儘管(a)段條文另有規定,任何在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且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並屬第I、II或II(A)類的客船,在進行修理、改動、修改和進行與此有關的舾裝時,如涉及更換的物料達50公噸或以上且不屬第(7)款所規定者,則須符合本規例所有適用於任何在1994年10月1日或之後建造且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並屬第I、II或II(A)類的客船的規定。
(b)
(6) 依據本規例作出的任何批准,須以書面作出,並須指明生效的日期以及作出批准的條件(如有的話)。
(7) 儘管第(5)款具有一般性的原則 —— (a)
(b) 每艘在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且運載多於36名乘客的客船,如屬長度小於21.34米並屬第II(A)類,則須在不遲於2000年10月1日符合第及條的規定。
本規例可引稱為。
固定式火警探測與失火警報系統;
自動灑水、火警探測與失火警報系統;
防火門顯示板;
防火門的關閉;
水密門顯示板;
水密門的關閉;
通風風扇;
通用/失火警報器;
通訊系統,包括電話;及
擴音系統的傳聲器;
房內所有箱櫃式家具,例如書桌、衣櫃、梳妝檯、寫字檯、食具櫃,完全用獲批准的非可能燃燒物料建造,但在該等家具經精加工的表面上可使用不超逾2毫米的可能燃燒鑲片;
房內所有獨立式家具,例如椅子、沙發及桌子,均用非可能燃燒物料的框架建造;
就1998年前建造的船舶而言——均按照英國標準5867:第2部:1980
B類性能的規定,具有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或
就1998年後建造的船舶而言——其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均按照《耐火測試程序規則》測定為並不遜於質量為每平方米0.8公斤的羊毛的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
就1998年前建造的船舶而言——其表面均具有令處長滿意的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或
就1998年後建造的船舶而言——其物料均具有低火焰蔓延特性;
就1998年前建造的船舶而言——其襯墊部分均具有令處長滿意的抵抗燃點和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或
就1998年後建造的船舶而言——如屬襯墊家具,均按照《耐火測試程序規則》測定為具有抵抗燃點和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及
就1998年後建造的船舶而言——房內所有寢具組件,均按照《耐火測試程序規則》測定為具有抵抗燃點和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
《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7章;或
《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VI章,
處長;或
屬公約國的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
就1998年前建造的船舶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物料:在按照英國標準規格476:第4部:1970而進行的測試中加熱至攝氏750度的温度時,不會燃燒多於10秒時間,亦不會使其內部温度或測試爐膛的温度上升至較攝氏750度高出多於攝氏50度;或
就1998年後建造的船舶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物料:按照《耐火測試程序規則》測定,在加熱至大約攝氏750度的温度時,不會燃燒,亦不會產生數量足以自燃的易燃蒸氣;
安放該船舶的龍骨;
能識別為該船舶的建造開始及該船舶的裝配已開始,而裝配量至少為50公噸或所有結構材料估計重量的1%,以較少者為準;
如該船舶只經過一次改動——開始進行該次改動;或
如該船舶經過多於一次改動——開始進行最近一次改動;
可能已提去某些餾分的原油;及
可能已加入某些餾分的原油;
《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9章;
《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XIX章,
公用艙;
走廊及門廊;
樓梯;
洗手間;
艙房;
辦公室;
病室;
理髮室;
不設烹調裝置的茶水間;
引用此法例
《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69Y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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