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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規例

章號
Cap. 369Y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035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釋義及適用範圍

(1) 本規例可引稱為。

(2)

(3) 在本規例中,以下各詞分別具有以下的涵義 ——

(3A) 就第(3)及(5)款而言,如可識別為某特定船舶的建造開始,且該船舶裝配已開始,而裝配量至少為50公噸或所有結構材料估計重量的1%(取其小者),則該船的建造已達到與該船安放龍骨相若的建造階段。

(4) 在本規例中,凡提述 —— (a) 《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b) 《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c) 《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d) 《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e) 《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f) 《固體散裝貨規則》;

(g) 惰性氣體系統指南;

(h) 英國標準;或

(i) 商船公告,

(5) (a)

(aa) 儘管(a)段條文另有規定,任何在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且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並屬第I、II或II(A)類的客船,在進行修理、改動、修改和進行與此有關的舾裝時,如涉及更換的物料達50公噸或以上且不屬第(7)款所規定者,則須符合本規例所有適用於任何在1994年10月1日或之後建造且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並屬第I、II或II(A)類的客船的規定。

(b)

(6) 依據本規例作出的任何批准,須以書面作出,並須指明生效的日期以及作出批准的條件(如有的話)。

(7) 儘管第(5)款具有一般性的原則 —— (a)

(b) 每艘在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且運載多於36名乘客的客船,如屬長度小於21.34米並屬第II(A)類,則須在不遲於2000年10月1日符合第及條的規定。

第1條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3條
第a條

固定式火警探測與失火警報系統;

第b條

自動灑水、火警探測與失火警報系統;

第c條

防火門顯示板;

第d條

防火門的關閉;

第e條

水密門顯示板;

第f條

水密門的關閉;

第g條

通風風扇;

第h條

通用/失火警報器;

第i條

通訊系統,包括電話;及

第j條

擴音系統的傳聲器;

第a條

房內所有箱櫃式家具,例如書桌、衣櫃、梳妝檯、寫字檯、食具櫃,完全用獲批准的非可能燃燒物料建造,但在該等家具經精加工的表面上可使用不超逾2毫米的可能燃燒鑲片;

第b條

房內所有獨立式家具,例如椅子、沙發及桌子,均用非可能燃燒物料的框架建造;

第c條
第1條

就1998年前建造的船舶而言——均按照英國標準5867:第2部:1980

B類性能的規定,具有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或

第2條

就1998年後建造的船舶而言——其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均按照《耐火測試程序規則》測定為並不遜於質量為每平方米0.8公斤的羊毛的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

第d條
第1條

就1998年前建造的船舶而言——其表面均具有令處長滿意的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或

第2條

就1998年後建造的船舶而言——其物料均具有低火焰蔓延特性;

第e條
第1條

就1998年前建造的船舶而言——其襯墊部分均具有令處長滿意的抵抗燃點和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或

第2條

就1998年後建造的船舶而言——如屬襯墊家具,均按照《耐火測試程序規則》測定為具有抵抗燃點和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及

第f條

就1998年後建造的船舶而言——房內所有寢具組件,均按照《耐火測試程序規則》測定為具有抵抗燃點和抵抗火焰擴散的素質;

第a條

《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7章;或

第b條

《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VI章,

第a條

處長;或

第b條

屬公約國的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

第a條

就1998年前建造的船舶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物料:在按照英國標準規格476:第4部:1970而進行的測試中加熱至攝氏750度的温度時,不會燃燒多於10秒時間,亦不會使其內部温度或測試爐膛的温度上升至較攝氏750度高出多於攝氏50度;或

第b條

就1998年後建造的船舶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物料:按照《耐火測試程序規則》測定,在加熱至大約攝氏750度的温度時,不會燃燒,亦不會產生數量足以自燃的易燃蒸氣;

第a條

安放該船舶的龍骨;

第b條

能識別為該船舶的建造開始及該船舶的裝配已開始,而裝配量至少為50公噸或所有結構材料估計重量的1%,以較少者為準;

第c條

如該船舶只經過一次改動——開始進行該次改動;或

第d條

如該船舶經過多於一次改動——開始進行最近一次改動;

第a條

可能已提去某些餾分的原油;及

第b條

可能已加入某些餾分的原油;

第a條

《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9章;

第b條

《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XIX章,

第a條

公用艙;

第b條

走廊及門廊;

第c條

樓梯;

第d條

洗手間;

第e條

艙房;

第f條

辦公室;

第g條

病室;

第h條

理髮室;

第i條

不設烹調裝置的茶水間;

2,035 條

引用此法例

《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69Y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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