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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合夥條例 第2條

有限責任合夥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有限責任合夥必須有1名或多於1名稱為普通合夥人的人,他們須對商號的一切債項及義務負上法律責任,以及有1名或多於1名稱為有限責任合夥人的人,在加入該合夥時,須分擔一筆或多筆款項作為資本或分擔價值已定的財產,而他們對有關商號的債項或義務所負的法律責任,不得超過所如此分擔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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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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