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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第1條

道路交通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 —— (a) 出售、供應或出租在交車時有以下狀況的汽車或拖車; (b) 要約出售、供應或出租在交車時有以下狀況的汽車或拖車;或 (c) 致使或允許他人出售、供應或出租或要約出售、供應或出租在交車時有以下狀況的汽車或拖車, (i) 因該車輛的構造或重量、該車輛的裝備,或因該車輛或該車輛裝備的維修,以致於道路上使用該車輛會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 (ii) 該車輛對任何人產生或相當可能產生危險;或 (iii) 因該車輛的照明裝備或反光體,或照明裝備或反光體的維修,以致於黑夜時間在道路上使用該車輛會違反本條例有關強制性車燈或反光體的條文。 上述的以下狀況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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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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