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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第1條

道路交通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 —— (a) 將單車或三輪車出租予11歲以下的兒童;或 (b) 允許11歲以下沒有成年人陪同的兒童在道路上騎踏單車或三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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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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