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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第4條

道路交通條例 第4條

第4條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如在任何人的駕駛資格取消期間憑藉第(2)款所指的指示而開始計算前,該人獲釋放,本條現規定該人在任何獲釋放的日子(不論在當日全日或部分時間獲釋放)全日取消駕駛資格,而有待實施的該人的駕駛資格取消期間,須扣除該等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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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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