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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第2條

道路交通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法庭或裁判官命令某人取消駕駛資格,而該人在命令作出當日持有駕駛執照、國際駕駛許可證、當地駕駛許可證或當地駕駛執照,則法庭或裁判官亦須命令該人在該命令作出當日起計5天內或法庭或裁判官決定的較長期間內將該執照或許可證存放於法庭或裁判官︰但如該人針對該命令發出上訴通知,而該上訴被駁回,則上述5天期限須由上訴被裁定當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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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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