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C條
如 —— (a) 法庭或裁判官就某人沒有遵從根據第(9A)(a)款作出的命令,裁定該人犯第(9B)款所訂罪行;及 (b) 該人尚未被取消駕駛資格, 則法庭或裁判官除非基於特殊理由,飭令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為期一段較短期間,或飭令不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否則須作出命令(第(9C)款命令),飭令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為期至少3個月(自作出第(9C)款命令當日起計),或直至該人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為止,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道路交通條例 第9C條
如 —— (a) 法庭或裁判官就某人沒有遵從根據第(9A)(a)款作出的命令,裁定該人犯第(9B)款所訂罪行;及 (b) 該人尚未被取消駕駛資格, 則法庭或裁判官除非基於特殊理由,飭令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為期一段較短期間,或飭令不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否則須作出命令(第(9C)款命令),飭令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為期至少3個月(自作出第(9C)款命令當日起計),或直至該人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為止,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