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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第1條

道路交通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任何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附表2表格1所載格式的證明書,看來是經警務人員簽署,證明其中所示圖則或圖樣是該人員就證明書所指的地方或物件所繪的圖則或圖樣,而該圖則或圖樣是正確地按照指明比例描繪的,則該證明書須獲接納為有關圖則或圖樣所示事物的相對位置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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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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