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道路交通條例 第2條

道路交通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文件根據第(1)款呈堂 —— (a) 法庭須推定該文件是在其內指明的時間,經署長或警務處處長(視屬何情況而定)正式授權的人簽署;及 (b) 如該文件屬 —— (i) 第(1)(b)(i)款所指的證明書,法庭須推定該證明書內指明的人在其內指明的時間是其內指明汽車的登記車主;或 (ii) 第(1)(b)(ii)款所指的證明書,法庭須推定該證明書內指明的人是其內指明駕駛執照的持有人, 而該證明書即為其內所載所有事項的表面證據,直至相反證明成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