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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第6條

道路交通條例 第6條

第6條

職前訓練學校的東主就職前課程及就發出修習證書或課程證書而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根據第(5)(b)款釐定的最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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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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