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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第9條

道路交通條例 第9條

第9條

除第102J及102K條另有規定外,職前訓練學校的指定 —— (a) 有效期最長為3年,自在該項指定內指明的日期起計;及 (b) 在有關職前訓練學校的東主在其屆滿日期的至少3個月之前向署長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可由署長應申請以書面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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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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