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除非駕駛或使用某網約車車輛提供網約車載客服務的人是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否則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該車輛提供該項服務。
道路交通條例 第2條
除非駕駛或使用某網約車車輛提供網約車載客服務的人是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否則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該車輛提供該項服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