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網約車服務持牌人,如確立自己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已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並已作出一切應該作出的努力,避免自己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道路交通條例 第3條
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網約車服務持牌人,如確立自己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已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並已作出一切應該作出的努力,避免自己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