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對該項申請作出決定時,署長可考慮以下事宜 —— (a) 申請人經營網約車平台的經驗; (b) 申請人的財政能力; (c) 申請人對於在香港經營網約車平台打算作出多少投資; (d) 申請人的董事的資格,以及其他關涉申請人的管理的人的資格; (e) 透過申請人擬經營的網約車平台提供的網約車平台服務擬達何種水準,以及透過該平台預約的網約車載客服務擬達何種水準;及 (f) 署長認為與規管網約車服務有關的其他事宜。
道路交通條例 第2條
在對該項申請作出決定時,署長可考慮以下事宜 —— (a) 申請人經營網約車平台的經驗; (b) 申請人的財政能力; (c) 申請人對於在香港經營網約車平台打算作出多少投資; (d) 申請人的董事的資格,以及其他關涉申請人的管理的人的資格; (e) 透過申請人擬經營的網約車平台提供的網約車平台服務擬達何種水準,以及透過該平台預約的網約車載客服務擬達何種水準;及 (f) 署長認為與規管網約車服務有關的其他事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