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網約車服務持牌人須在其網約車服務牌照有效的期間內 —— (a) 確保適當且具效率的網約車服務予以維持,達到令署長滿意的程度;及 (b) 如可透過該名持牌人的持牌平台,預約公共車輛載客服務——確保適當且具效率的公共車輛載客服務予以維持,達到令署長滿意的程度。
道路交通條例 第1條
網約車服務持牌人須在其網約車服務牌照有效的期間內 —— (a) 確保適當且具效率的網約車服務予以維持,達到令署長滿意的程度;及 (b) 如可透過該名持牌人的持牌平台,預約公共車輛載客服務——確保適當且具效率的公共車輛載客服務予以維持,達到令署長滿意的程度。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