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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第2條

道路交通條例 第2條

第2條

署長在決定任何網約車服務持牌人是否遵從第(1)款時,可顧及 —— (a) 該名持牌人是否有按照 —— (i) 本條例當中適用於網約車服務持牌人的條文; (ii) 該名持牌人的網約車服務牌照的條件;及 (iii) 根據第55M條向該名持牌人發出的指示, 確保該項服務的質素;及 (b) 署長認為適當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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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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