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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第6條

道路交通條例 第6條

第6條

上述罰款須向特區政府繳付,而特區政府可將未繳付的罰款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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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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